本帖最后由 wei2016 于 2019-12-20 20:34 编辑
再谈“同命同价” “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未来有望终结。陕西、湖南等地法院今年先后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陕西、湖南出台试行意见,统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 差异源于立法。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由此产生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长期为大众诟病。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此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从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标准。 12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开展试点工作。 “同命同价”案例宣判,受害者获赔数额提高近3倍 自试点以来,各地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已经陆续作出判决,受害者获赔数额相比此前可提高近3倍。 12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法院作出湖南首例“同命同价”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说明:此案判例已在本网发表)。 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约2.6倍。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既维护了宪法权威,又实现了城乡居民平等保护,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新的司法规则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守法守规,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从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摘录(中国法院网): 《多地试点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城乡统一,“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一文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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