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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陈爱玉

谎称帮销早教卡,诈骗十万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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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6 1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付蝶老师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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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15: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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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6 15: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江南之夜的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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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15: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术不正,必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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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6 15: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付蝶老师的顶帖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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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17: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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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6 17: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听涛网友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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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6: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寒儒 发表于 2017-5-15 22:01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请解释一下这个。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也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不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里的“缓刑三年六个月”是指法院判决的考验期,三年六个月的考验期完了,不再执行原判的三年刑罚。至于考验期怎么判,是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按法律规定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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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9 17: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院长的详细解释,代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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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9 17: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的鼓励,添加图章,编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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