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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i2016

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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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06: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将军 发表于 2019-12-17 12:53
现在,一些不学无术的所谓法律“专家”随口雌黄,非常危害社会!所以,我国的用人制度改革,十分重 ...

现在有些人,开口就是我懂法律,我会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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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13: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ei2016 于 2019-12-19 14:30 编辑

    上述有某个跟帖人大骂人家“随口雌黄”,就不想一想自己在“信口开河”。
    本人在这里特别提醒某个跟帖人在跟帖时要做到:一是要仔细看清和理解原文,以及文章所表达的核心意思。二是自身要有修养,尊重他人,不要“信口雌黄”。三是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我不知这个跟帖人的身份和从事的职业,在网上(特别是正扬网)跟帖时要传播正能量,发表意见不要起到负面作用,能够达到原文章普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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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14: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ei2016 于 2019-12-19 14:29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残疾赔偿金标准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区别,这就造成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引起了很多社会矛盾和法律界的不同意见。
    现在,根据授权,各地在试行“同命同价”,达到化解矛盾,尊重生命的目的。原文表达的就是根据湖南省的授权,从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统一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按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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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21: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自以为是,不知天高地厚,以为自己懂法,实则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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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2: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上将军 于 2019-12-20 12:12 编辑

Wei2016先生您好!
    请别误会。我是脱离先生的这篇文章发表自己看法的。请千万别误会!我刚才才看到您的这个帖子。所以就做一下这样的解释。
    我确实没有对您这个帖子本身有任何议论。因为,这个法律条文也不是先生您制定的。
    我们都这把年纪的人了,我们完全没必要为发表意见,伤网友的和气。真的。如有冒犯,请谅解。我绝不是那种“自以为是,不知天高地厚,以为自己懂法,实则是法盲”的那种人。所以请您千万别误解,别激动!
    我诚心希望能够沟通,以消除误解,因为我实在没有对先生您的恶意!我在职时都从没有与任何人过不去,退休后,就更是如此。因此,真诚希望不要误会!

     祝先生健康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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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2: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诚心希望能够沟通,以消除误解,因为我实在没有对先生您的恶意!我在职时都从没有与任何人过不去,退休后,就更是如此。因此,真诚希望不要误会!
     祝先生健康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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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0 14: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ei2016 于 2019-12-20 14:15 编辑

上将军您好:
    刚看到你发的帖子,对你跟帖时发表的意见作了说明,并表示了歉意。是否真心或有诚意,我不知道,因为你发表的意见确实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且还带有侮辱性的语言,让人很气愤。
    网上发文或跟帖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是正常的。公民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我们的言行不要出格,要尊重他人,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可相互沟通、讨论,没有必要发表过激的言论。
    既然您已说明,没有恶意,我暂可接受,予以谅解,消除误会。
    我也同意今后能相互沟通,避免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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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4: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体现公平性,公民法律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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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1 10: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佳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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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1 10: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佳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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