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圭传略》(五十七) 作者 李德若
李如圭到任户部,经过考察,在部全员会上讲了他于正德三(1508)年十月,在云南布政使司制定暂行盐法,实施三十年来十分看好,井灶,商户利益大增,朝廷课税丰富,云南布政使司分成优惠,云南边防卫所帑银到位,老百姓食盐全面缓解,暂行盐法行之有效。左侍郎与三奇,盐课司也作了一些修订和补充,在全员会上宣读,反复讨论,全员通过上呈如下: 大明盐法实施方案 1、朝廷实行政府管理盐务,制定开发规划,安排生产数量,规定质量标准,督促检查盐法实施。 2、户部盐课提举司,会同产区盐课提举司,实行垂直管理上述任务。批发生产纲引数量,收缴生产,销售课税。 3、选拔德才兼备的能人管理盐场,晒田,井灶,开发生产。实行盐场、晒田、井灶吏目管理责任制。 4、选择优秀、诚实、守信誉,有能力的义商,设专业盐号,实行凭纲引收购,运输,销售一条鞭的专卖责任制。 5、生产数量,每纲引大的四百斤,小的二百斤,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 6、划分行政地域,按地域制定盐场,晒田,井灶购价,盐号售价,不得随意抬价,压价,一律以官银折算。 7、每纲引,实行十分率,纳晒田,井灶收购价二分,纳盐号销运价四分。晒田,井灶按年规定量超产,按超量只纳一分,盐号超销,按超销量只纳二分,收纳盐课提举司。 8、各产区盐课提举司查清积存引数量,登记造册,不得重登,漏登,作废(规定日期)。盐号每购销十纲引,必须先购销一原积存正引,直至购销完为止。
9、走私贩私食盐均犯死罪,提价、压价、扩缩引斤等均犯盐法,适情处囚禁、刑拘、罢免、罚款不等。犯死罪、囚禁、刑拘交刑部查处。 10、各盐课司提举司接受巡盐御史,巡抚督查,监管查验、问责。 以上《大明盐法实施方案》呈朝廷内阁夏言,嘉靖帝御批。户部上呈《增收节支实施方案》与《大明盐法实施方案》朝廷内阁审查转嘉靖帝御批。帝御览后,于嘉靖十九年八月底朱批:“《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内阁会户部施行”。《大明盐法实施方案》,帝召阁议:大学士翟銮说:全面推行新盐法、涉及面大,影响军饷,动荡商号,还是按原盐法作部分调整为善。辅臣夏言说:现在是鞑靼频扰,山陕用兵,辽左缺饷;平叛四起,而盐税国之基本,却引价高达一两五至二两。又设置处、科罚名色,以苛敛商财;正盐未派,馀盐先估,田灶具困;奸黠者藉口官买馀盐,夹贩私销;盐法无所施,盐法大乱。李如圭推行了新盐法,乃盐之专营,税之专收,盐法大治,增财之举,安民之策,可行。帝曰:再议。因翟在山东丁忧时,李如圭治河道间,揭露翟涉嫌河道款,嘉靖帝长期未诏回,又才举内阁,固而帝只好再议。帝又几议未果。嘉靖帝便于嘉靖十九年十月初朱批:“李如圭监法:一、革除余盐,。二、禁权势嘱托及占窝买卖之弊。三、商人报中,俱置印信簿籍,行各边郎中或巡抚收掌收纳,事完转巡盐御史查验。四、各边急切粮草者,方令商人上纳,其孤城远堡,不得以兑之为名,至多侵冒。” 户部先后接到《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大明盐法实施方案》嘉靖帝御批。李如圭等立即召开左右侍郎、六司五科全员会议,并议论决定:一是将御批一盐法、一方案布告天下,不留死角。并镜刊各司、科、盐田、井灶及布政使司、府、州、县衙门。二是明确分工,贯彻落实一盐法、一方案,各自抓出成效来。1、李如圭与司务司二科,金库司,照磨司、盐课提举司,张正益并二京十三清吏司,主抓盐法,增收五条规,实施开源、广劈财路。2、右侍郎张汉与度支司,金库司、史三奇并二京十三清吏司主抓节支五条规实施节流,把好帑银出口关,堵死漏洞。 3、左侍郎孙应奎与各仓场,主抓天下粮仓,现在正是秋税入库,以保证夏秋 2700 万石,税粮加军屯 500 万石,共 3200 万石到册到仓。文达与司务司一科负责上下联系,通报贯彻落实一盐法、一方案的天下好坏典型实例,解释一盐法、一条规内涵等。今年还有三个月,通过全员努力,必须改变收不付支的状况,使财政得到阶段性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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