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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释法说理,七旬老人终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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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0: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0-5-28 10:27 编辑


法官倾心释法说理,七旬老人终得离婚

   近日,某法庭在巡回办案中,成功调离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使一对七旬老人四十多年的感情纠葛尘埃落地。

  当事人余奶奶一来到到法庭,就紧紧拉住干警的手说道:“我再也忍受不了了,我坚决要求离婚!”原来,余奶奶与张爷爷经父母包办,于1978年10月13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忍受的余奶奶离开家在庙里居住,曾三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准予离婚,2020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年纪较大,起诉次数较多,为了妥善化解纠纷,便前往张爷爷的居住地所在村,通过仔细询问村书记,了解到余奶奶与张爷爷长期分居属实,确实是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二老无法离婚是由于其儿子的极力反对。张爷爷也对法官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这么多年了,就随她去吧,只是儿子一直不同意。”
  了解情况以后,法官与村书记一起对其儿子进行了耐心劝解和释法析理:“婚姻是自由的,老人也有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儿子张某终于意识到自己一直干涉父母婚姻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为了二老生活过得舒心,他决定支持二人离婚。
  最终,在法官耐心疏导下,一桩闹了近三十年的离婚案件,在双方互相体谅中得到化解,二老一致同意调解离婚,一向严肃的余老脸上洋溢着无比灿烂的笑容,困扰二人几十年的爱恨情仇,在这一刻烟消云散。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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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8 1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倾心释法说理,七旬老人终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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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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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2: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实精神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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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2: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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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2: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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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2: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感情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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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2: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也有些讨厌老伴的唠叨了,不过还得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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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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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8 14: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红梅网友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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