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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临澧“3.15”曝光了谁?典型案例第一批:谁动了临澧人的肉肉? 临澧融媒 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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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20: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临澧“3.15”曝光了谁?典型案例第一批:谁动了临澧人的肉肉?[url=]临澧融媒[/url] [color=rgba(0, 0, 0, 0.298)]今天
每年的315活动,都备受关注和期待
我们想知道在过去一年里
我们的消费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
我们的生活是不是更好了一点?
我们更想知道在这一天
会有哪些消费陷阱被曝光?
哪些黑幕被揭穿?
2020年以来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着重开展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等
专项执法行动
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以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维权意识
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依法经营
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从今天起,临澧融媒将分为3期
向社会公布
王某银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30日,临澧县合口镇砚水堰村菖蒲组王某银在家里进行牲猪私屠烂宰经营活动,现场查获牲猪911.41公斤。经临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现场查验结果确认书》确认,该批次牲猪产品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其货值金额达40102.04元。另查明,当事人多次以上述方式,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且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临澧县公安局。目前,该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已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张某国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11日,佘市镇雅林村雅林组个体屠商张某国、康某奎(另案处理)、彭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在原雅林食品站内进行牲猪私屠烂宰经营活动。现场查获牲猪19头(重量约5285公斤)。经临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现场查验结果确认书》确认,该批次生猪产品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其货值金额120000余元。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且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将该案移送临澧县公安局。目前,临澧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康某奎、彭某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11日,佘市镇雅林村雅林组个体屠商康某奎、彭某林、张某国(另案处理)等人在原雅林食品站内牲猪私屠烂宰经营活动。现场查获牲猪14头(重量约3833公斤)。经临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现场查验结果确认书》确认,该批次生猪产品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其金额87000余元。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且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将该案移送临澧县公安局。目前,临澧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临澧县洪眼镜冻肉经销店
(登记经营者:洪某新;实际经营者:洪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其店内的地板上摆放有一件外包装正面标示有“ACARGILL,TEYS,AUSTRALIA,JOINT VENTURE,”等内容,外包装侧面贴有一张标签上标示有“牛草肚,UBP有限公司,蒂库伊蒂,新西兰,屠宰场注册号 ME127,最后包装工厂 ME127,生产日期:2020-01-07,最终包装日期/批号20200107,保质期2022-01-06,保持冷冻(-18℃),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西兰产品,净重:22.5KG”等内容的“牛草肚”。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实际经营者洪某多次转移、藏匿,逃避检查,未按规定进行报备,也未对上述进口“牛草肚”采取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等措施,且仍对外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月2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上述未经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的进口“牛草肚”一件(22.5公斤/件);3.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7240231476);4.处洪某新、洪某自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实际经营者洪某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治安处罚。
微信图片_20210305201246.jpg
除了肉类
2020年,临澧还有哪些商家上榜?
敬请关注明天的临澧融媒3.15案例公布
来源: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杨欣   
一审:朱菲
二审:涂曼妮
终审:邓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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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21: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以来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着重开展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等
专项执法行动
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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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00: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以来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着重开展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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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01:02: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老师的佳作精彩分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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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01:58: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消费者权益临澧管理局棒佳帖精彩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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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8:54: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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