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曾经强调:“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的新概括。 “共同建设”,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使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这是公众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义务和责任。“共同享有”就是社会公众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涉及的是对公众权益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是引领人们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纵观《决定》,从增加家庭财产,到促进充分就业;从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到建设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都把实现共同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放在极端重要的地位。如果一个社会因为矛盾的存在而失却共同目标,失去共同的价值追求,终日陷于争执纷扰之中,那肯定是一个没有方向、缺乏动力的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没有“共同建设”,就没有社会建设的丰硕果实,就不会有社会持久的繁荣与发展;没有“共同享有”,就没有共同建设的强大动力,就不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不能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就难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实现“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关键是统筹社会各群体、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共同建设”的强大合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让全体人民“共同建设”的和谐社会成果真正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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