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5712|回复: 11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20个新规定(十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6-2 14:00: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高英明 于 2021-6-2 15:54 编辑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
               20个新规定(十七)

新规定之十七:为了进一步加强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以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在收养的前提下,增加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对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有违法犯罪的人不得收养他人的孩子。
u_3989084527_505083922&fm_26&gp_0.jpg
u_932768414_3522413516&fm_11&gp_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2 14: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民法典,增强法律意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6-2 14:31: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涵 发表于 2021-6-2 14:24
学习民法典,增强法律意识。

谢谢雅鉴,顺颂夏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2 14: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英明 发表于 2021-6-2 14:31
谢谢雅鉴,顺颂夏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2 14: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进行登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6-2 15:5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政部门末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6-2 15:5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寒儒 发表于 2021-6-2 14:42
所以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进行登记。

谢谢临帖,顺颂夏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2 16: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学习点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2 19: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贴!为您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3 21:4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高主任的普法佳帖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11 12:23 , Processed in 0.03578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