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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公布龙潭镇“5·18”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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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09: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9日,桃源县公布了龙潭镇“5·18”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调查报告称:2021年5月18日,桃源龙潭镇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死亡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邹银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邹清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搭乘人江爱国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2021年5月18日18时30分许,邹清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JA723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52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碎石,过磅单显示总重83360kg)沿省道318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桃源县龙潭镇龙潭居委会茶溪峪组路段将车停在自家门前道路上,20时06分许邹清华上车准备驾驶车辆驶离时,遇后方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处醉酒状态的邹银初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江爱国)由西往东驶来。因邹银初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加之邹清华在道路上夜间临时停车时未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安全措施,导致邹银初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上湘J52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后侧,造成江爱国当场死亡、邹银初送医院途中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年5月25日桃源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成立了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局、龙潭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桃源县龙潭镇 “5·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经查,湘JA7231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52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系挂靠常德市宏翔物流有限公司,用于运输货物。无号牌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邹银初,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邹银初安全意识淡薄,系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清华,安全意识不强,驾驶反车尾反光标志板、后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07《机动车支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临时停车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常德市宏翔物流有限公司,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调查组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一是常德市宏翔物流有限公司,要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对运输车辆进行装载,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和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桃源县龙潭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全镇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整治工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全镇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制定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拿出具体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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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10: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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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1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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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17: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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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20: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5月18日,桃源龙潭镇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死亡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邹银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邹清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搭乘人江爱国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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