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1-8-30 14:56 编辑
安徽省投资集团原董事长被判刑十五年
一一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杜长棣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长棣在担任安徽国风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原地级巢湖市副市长,安徽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309.48万元。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长棣利用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安排他人将其私人消费的发票在省投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皖铁投资公司报销共计57.26万元;以开展公司业务为名,多次安排省投资集团和皖铁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为其购买购物卡共计36万元,上述合计93.26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杜长棣违反安徽省国资委及省投资集团内部的管理规定,违规决定由单位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或违规出借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4301.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长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2309.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或购物卡的方式,侵吞单位款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国有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杜长棣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杜长棣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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