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1-9-6 15:33 编辑
判决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男子朱某趁醉酒随意殴打多名人员,同行伙伴李某参与殴打,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4月28日晚,朱某在县某足浴店按摩时,趁醉酒想对小王性骚扰,小王反抗致朱某受伤。同行伙伴李某见朱某受伤后,随即与朱某欲找小王的麻烦。在受到足浴店内工作人员和顾客等人阻拦后,便对该名工作人员及顾客进行殴打,在找到小王后,两被告人亦对小王实施殴打。经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三被害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以案释法: 本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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