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时分
临澧县一家养生馆内
微醺薄醉的男子与花枝招展的女子相视一笑
眼神里满是心照不宣
天花板上的昏暗灯光笼罩下来
他们看不清对方的脸
——也看不清门外悄然而至的警察……
今年4月,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到线索: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某养生馆可能存在涉黄服务。安福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布控,经派出所民警连续多日蹲守,发现该养生馆白天大门紧闭,一到夜晚生意就十分兴旺,有多名男子进出,极有可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4月18日晚,安福派出所民警闪电出击,一举捣毁这家披着“养身馆”外衣的卖淫场所,当场抓获该卖淫场所的老板黄某娟(女,53岁,四川省宣汉县人)及正在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桂某(女,35岁,湖南省汉寿县人)、段某(男,45岁,临澧县合口镇人)。
经调查,4月18日傍晚时分,喝了不少酒的段某经友人介绍来到黄某娟开设的“养生馆”内,在老板黄某娟的介绍下,约定以300元嫖资与卖淫女桂某发生性关系,并将300元嫖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桂某的微信钱包中,却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
最终,黄某娟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我局行政拘留,桂某因卖淫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段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临澧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