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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8)
第一章 机 构 沿 革
第一节 审判机构
一 司 法 科
1949年8月4日,津市市人民政府成立,设司法科、专司公安和刑事、民事案件审判。首任科长李攸甫。1953年9月,司法科撤
销。 二 人 民 法 院
机构变迁 1950年1月,成立津市市人民法院。1952年9月,改称澧县津市镇人民法庭。1954年4月,复名津市市人民法院。1959年1月8日,根据中共常德地委指示,津市公、检、法3家合署办公,统一领导,仍保留原牌子,对外处理案件分别用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名义。1963年2月,随津市市建制的改变,易名澧县津市镇人民法庭。1968年3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对津市公、检、法实行军管。同年7月1日,成立澧县津市镇革命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人民保卫组,与军管小组联合行使公、检、法职能。1973年5月,驻军撤销对津市公、检、法的军管。7月1日,镇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撤销,恢复澧县津市镇人民法庭。1980年1月31日,随津市建制变更,镇人民法庭改称津市市人民法院。
历次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庭,其内部机构未变,亦未设庭长,行政负责人仍称院长。
工作机构 自市人民法院成立,未设工作机构,只在人员分工安排有刑事、民事审判庭之分。直到1973年7月,津市镇人民法院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除秘书室人员定岗定位外,其他人员不固定,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均未设庭长。1979年7月11日,津市镇人民法庭正式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次年,首次任命庭长和办公室主任。各审判庭审判人员定位。1982年4月1日,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3月8日,刑事审判庭改称刑事审判一庭,增置刑事审判二庭。1986年4月25日,置政工股(室)。翌年6月,设行政审判庭。1990年3月15日,置告诉申诉庭。同年4月,设司法行政室。次年4月2日,置执行庭、法医鉴定室。
派出机构 1961年7月22日,设立津市市郊区人民法庭。同年10月,设津市市涔澹人民法庭·1963年7月,因郊区范围缩小,郊区人民法庭移交澧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时期,涔澹人民法庭撤销,1980年恢复.1981年12月5日,设津市市窑坡渡人民法庭。1985年11月,因扩郊,澧县新洲人民法庭移隶津市市人民法院,更名津市市新洲人民法庭。该法庭管辖新洲镇、灵泉乡、李家铺乡、白衣乡的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指导上述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7年4月25日,成立津市市渡口人民法庭,管辖渡口镇、保河堤镇和棠华乡的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同年5月,成立津市市西湖人民法庭。其审判业务隶属市人民法院,干部编制和组织关系棣属西湖鱼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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