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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9) 第一章结构沿革
第一节审判结构
西湖渔场法庭审理西湖渔场的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6月15日,市窑坡渡人民法庭更名为南区人民法庭,管辖市区澧水南岸的各厂矿企业单位、办事处及阳由乡、窑坡渡乡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91年1月,成立津市市北区人民法庭,管辖津市市区澧水北岸各厂矿企业单位、办事处及北郊农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澹涔人民法庭改称白羊堤人民法庭。其干部编制、组织关系仍隶属湖南省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审判业务属津市市人民法院指导。该法庭依法审理澹涔农场劳改犯人重新犯罪的案件,及涔澹农场内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同年4月,棠华乡的民事、经济纠纷案的审判划入新洲人民法庭。1992年2月,渡口人民法庭迁址保河堤镇,更名保河堤人民法庭,其管辖区域不变。
特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巩固新生的政权,开展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于1951年1月,成立津市市人民法庭,作为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行政领导隶属市人民政府,业务接受市人民法院指导。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的罪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后,人民法庭随之撤销。1952年4月8日,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指示,成立人民法庭及第一、第二、第三分庭。市人民法庭审理全市范围内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的大案要案。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分别担任人民法庭的正、副审判长。第一分庭管辖中共津市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市委会、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合作科、市新华书店、市邮电局、市立医院、轧花厂、人民米厂、澧津烟厂、建仓委员会,第二分庭管辖各工商企业,人民银行,第三分庭管辖各机关和“打虎第五指挥所”,各分庭正、副审判长和审判员均由各管辖单位的领导和代表担任。“三反”“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结束,人民法庭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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