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2-5-15 14:28 编辑
萌宠伤人惹纠纷
文明养犬要守"典"
对于爱狗的人来说,“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但是,无论是家中可爱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这种特殊侵权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引发关注。为此,选择一例某区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旨在倡导社会公众规范文明饲养宠物,积极正确处理“狗咬人”所带来的矛盾纠纷,共创和谐美好生活家园。
出门遛狗致他人被咬伤 对方无过错犬主担全责 2021年4月,董某在小区内遛弯,适逢肖某牵着自家犬也在此散步。董某与肖某在交谈时,肖某牵着的狗突然冲向董某,由于二人距离不远,犬接触到了董某的身体,将其右手及臀部咬伤。 事发后,肖某立即陪同董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董某为犬咬伤3级。此后,肖某又多次陪同董某复诊,并负担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另给付董某200元营养费。 后董某再次索要相关损失时,肖某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肖某也矢口否认是自家犬伤的人。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7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视频显示,当时肖某牵着的狗明显地向董某扑过去,并接触到董某的身体。视频画面中仅存在肖某牵着的狗,故法院认定是肖某饲养的犬只将董某咬伤。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结合董某提交的证据及伤情,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肖某赔偿董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400余元。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根据已调取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肖某饲养的犬将董某咬伤。肖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董某在事发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对董某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肖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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