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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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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1: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津市黄南林 于 2022-6-3 11: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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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14)

第三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诉讼程序  审判制度

一、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及单行法规为依据,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逼供信,彻底废除肉刑。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二类。公诉案件由津市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市属各行业工会等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口头或书面起诉均可,不缴起诉费。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携卷至案发地,深入群众,调查案情,然后开庭审理。对应追究刑事责任者,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院长批准后再行合议和宣判。1955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诉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管制案件仍由市公安局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翌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审判程序遂得健全。因“左”倾错误影响,1958年审判工作也“大跃进”,放卫星。1959年公、检、法实行联合办案,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打乱。60年代初,审判程序始得恢复。“文化大革命”时期,审判工作受到冲击,审判程序再度紊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拔乱反正,恢复审判程序。80年代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判程序遂趋完善。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
    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本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案件的审查、开庭前的准备、法庭审判3个阶段,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开庭审判,否则,案件可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如不需判刑,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诉。开庭前准备阶段,须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本于开庭7日前送达被告人,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委托辩护人,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机关,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及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法庭审判阶段,由合议庭或审判员独任依法进行,书记员担任记录。合议庭由审判员1人和人民陪审员2人(或由审判员3人,其中1人担任审判长)组成。法庭审判程序,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等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公诉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允许,可向被告人询问和发问;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进行质证,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害人发言,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互相辩论,但必须尊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论结束,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成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无罪及适用刑罚的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者,于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定期宣判者,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宣判时,须向被告人交待有上诉的权利,说明上诉时限和上诉法院,凡上诉者由一审法院将案卷移送二审法院。一审案件,凡涉及隐私和国家机密者或被告人未成年的不公开审理,但公开宣判。自诉案件因一般属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简单,可以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自诉案件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由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提出反诉。公诉案件中没有此规定。
    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对津市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的次日起10日内可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可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就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审理。审理上诉案件或抗诉案件的程序,与一审程序相同。审理后,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予以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抗诉案件不受此限。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当事人依法不得再上诉。
    死刑复核程序。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津市市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呈报常德专员公署专员核准。1954年9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死刑案件上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57年7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死刑案件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0年1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反革命案件和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此,津市市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反革命案件和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除反革命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凡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抗诉。
    执行程序。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被告人在押,宣判后立即释放。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命令后的7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审判人员向死刑罪犯宣布上级人民法院的命令,询问其有无遗言要求。如发现判决可能有误或罪犯怀孕者,停止执行,并报告原核准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因消失,有新的执行命令方能执行。因怀孕而停止执行的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执行时,对罪犯验明正身,实施枪击。检察机关派人临场监督死刑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刑,如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执行死刑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对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决,由一审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因病重保外就医者,保外期间由公安派出所交群众监督。对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监督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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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1:1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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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3 11:2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帮进 发表于 2022-6-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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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李老师美评首赞!老师端午节安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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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1:2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老師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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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1:2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程序逐步规范,深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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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3 11:24: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月同修 发表于 2022-6-3 11:21
为老師佳作点赞!

感谢罗书记临帖点赞!端午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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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3 11:2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津市蔡业广 发表于 2022-6-3 11:22
审判程序逐步规范,深得民心!

感谢蔡校长关注佳评!端午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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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1:32: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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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3 11:4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2-6-3 11:32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感谢林会长欣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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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1:46: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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