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7140|回复: 5

民告官事主一审胜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8-24 09: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6-8-24 09:07 编辑

                                                                                          民告官事主一审胜诉

       事主刘光嘉、朱荣周夫妇诉称:2012年4月27曰,上海闵行区人民政府对私人博物馆强制搬迁,拆迁中,闵行区公证处公证员对数百件玉器、数千块奇石等诸多珍贵藏品并未逐一登记在册,公证视频中甚至出现工作人员疑似"当场分脏"的对话。刘朱夫妇因此提起近3亿元国家赔偿申请,引起舆论关注。
          对于公证视频中疑似"分脏"的对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6曰一审判决认定其"明显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紧接着,刘朱夫妇向上海市司法局等部门投诉闵行区公证处及有关公证员。2016年1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称,法院认为刘朱夫妇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该局也未发现公证员哄抢财产。
         "案中案"由此产生。2月29日,刘朱夫妇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上海市司法局对闵行区公证处及相关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月7日,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认为,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书>>对刘朱夫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司法部败诉。判决认为,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刘朱夫妇认为闵行区公证处及公证人员有违反公证执法的行为,向上海市司法局进行投诉,"系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行为"。
        判决认为,上海市司法局<<答复书>>系上海市司法局针对原告投诉举报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答复书>>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己经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告不服该<<答复书>>的内容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系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行使的法定救济权利。
       判决还认定,司法部在<<告知函>>中认为"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而作出的<<告知函>>"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结论亦属错误。
        最终,北京市三中院判决撤销司法部前述的<<告知函>>,并责令司法部针对刘朱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一件"史上最贵的强拆案",事主一审告赢了司法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15: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三中院判决认定:司法部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结论亦属错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16: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北京市三中院判决撤销司法部的<<告之函>>,并责令司法部针对刘朱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16: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件"史上最贵的强拆案",事主一审告赢了司法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2-12 11: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  一件"史上最贵的强拆案",事主一审告赢了司法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2-13 09: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曾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7 04:49 , Processed in 0.032283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