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出租本人银行卡后,又介绍亲友出租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过卡资金巨大。张某及其亲友等五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从肖某(另案处理)处获悉为其提供银行卡套件(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每月可获得500元/套的好处费,在明知肖某正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按要求办理银行卡,并介绍其母黄某、表妹林某、好友张某某、田某办理银行卡后出租给肖某,上述被告人各出租了3套银行卡套件给肖某。仅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人出租的银行卡过卡资金流水均在500万元至900万元间,被害人吴某等5人的9笔被诈骗资金共计11万余元转入被告人出租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获利4500元,林某获利2000元,张某某获利1500元,被告人田某、黄某未获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利益,仍出租本人银行卡套件,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田某拘役五个月,黄某拘役五个月,均并处罚金。考虑到张某独自带养一幼女与黄某共同生活,在对黄某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后,对黄某适用缓刑。判决后,被告人张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因为贪图小利,不仅自己身陷牢狱,还害了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真是得不偿失,害人又害己。
法官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即手机卡、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为牟取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使用,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杨欣
一审:朱菲
二审:涂曼妮
终审:邓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