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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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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7: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被告
[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火神庙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澧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县县长。
      原审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车站街。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澧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3民初821号民事裁定,向常德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决澧县人民政府支付其劳动工资及费用。事实和理由:澧县澧南镇光叶基地大棚工程系澧县人民政府的招标工程,王某作为一名打工者、虽然不可能与澧县人民政府签订劳务合同,但为该工程提供了劳动,和澧县人民政府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故澧县人民政府应向其支付工资及费用。
    被上诉人澧县人民政府辩称,王某和澧县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王某所称的劳务合同涉及的工程为北京国标中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南澧县投资兴建的"光叶楮"速生丰产林基地,该项目不属于澧县人民政府所有;另一王某不是澧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与澧县人民政府无关;王某所称的劳务合同是其与另一王某之间所签订的,且劳务费欠条也是另一王某出具,王某与另一王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澧县人民政府无关。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某与另一王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由澧县人民政府、另一王某支付劳动报酬147700元及因此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差旅费、食宿费及误工费等6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是与另一王某签订的劳务合同,澧县人民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澧县人民政府就该劳务合同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作出裁定:驳回王某对澧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讲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不正确的被告"。澧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澧县人民政府与王某之间有无权力义务关糸,是否应承担因该劳务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属于本案的实体问题,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予以裁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常德中院裁定:
              一、撤销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3民初8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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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17: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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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17: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例说法,学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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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17: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讲法、易学易懂、印象深刻,便于记忆,是普法的一种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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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8: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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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8-31 19:30:09
  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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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9: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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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9: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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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9: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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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 17: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吉老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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