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郑板桥任山东潍县县令时,曾判过一桩“僧尼私恋案”。一天,乡绅将一个和尚和一个尼姑抓到县衙,嘈嘈嚷嚷地说他们私通,伤风败俗。原来二人未出家时是同一村人,青梅竹马私定了终身,但女方父母却把女儿许配给邻村一个老财主做妾。女儿誓死不从,离家奔桃花庵削发为尼,男子也愤而出家。谁知在来年三月三的潍县风筝会上,这对苦命鸳鸯竟又碰了面,于是趁夜色幽会,不料被人当场抓住。
郑板桥听后,动了恻隐之心,遂判他们可以还俗结婚,提笔写下判词曰:
一 半 葫 芦 一 半 瓢 合 来 一 处 好 成 桃。 从 今 入 定 风 归 寂, 此 后 敲 门 月 影 遥。 鸟 性 悦 时 空 即 色, 莲 花 落 处 静 偏 娇。 是 谁 勾 却 风 流 案? 记 取 当 堂 郑 板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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