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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三兄弟为父亲操办丧事,在使用鞭炮机时发生爆炸,致使李某死亡、三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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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0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覃旺成 于 2022-8-17 12:04 编辑

        湖南邵阳,陈某三兄弟为父亲操办丧事,李某在提供吹号打鼓迎客等劳务。汤某提供电子礼炮燃放服务,在使用鞭炮机时发生爆炸,致使李某死亡、三人受伤。其后,李某家属将陈某三兄弟、汤某和鞭炮机厂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5万元。陈某三兄弟和厂家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来源:邵阳中院)

        李某等四人是陈某兄弟通过道场师傅邀请来的,共工作5天,总工资为3000元,该款已由道场师傅从丧事举办方代领后支付。
        汤某自备设备(包括一台三管礼炮机和一台手提式六管电子礼炮机、液化气钢瓶、氧气瓶),与陈某一方约定服务总价为1460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鞭炮机在使用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了氧气形成了混合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操作时产生回火发生化学性爆炸,导致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是(1)事故鞭炮机主机上无回火装置,电磁阀icon可双向通气,设计制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回火现象发生;(2)事故鞭炮机液化石油气钢瓶内进入氧气,其所有者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电子礼炮机、液化气瓶、氧气瓶的摆放位置为陈某房屋前丧事活动区域,未设置隔离区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因责任主体暂时难以明确,为维护社会稳定,由镇政府先行垫付925202.5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死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也有产品因存在缺陷侵权的情形,单一的侵权关系已不能涵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特征,故本案以生命权纠纷定案为宜。
        1、李某为丧事活动提供劳务,陈某作为丧事的承办者,接受李某的劳务并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2、汤某自备设备,为丧事活动提供电子礼炮服务,该服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并一次性结算报酬,故汤某与陈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汤某在使用电子鞭炮机过程中,因电子鞭炮机无回火装置发生爆炸,造成了李某的死亡,实质上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到第三方侵权。
        3、电子鞭炮机的厂家,其产品设计制造存在安全隐患,厂家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汤某在承揽活动中操作电子鞭炮机不当致他人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陈某在组织丧事活动期间,对电子鞭炮机在使用过程中要用到的液化气钢瓶、氧气瓶等危险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区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死亡的原因系产品存在缺陷、汤某违规操作,以及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三方应共同对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厂家、汤某、陈某三兄弟,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
        家属所领取的系镇政府的垫付款,并非赔偿款,对此家属负有返还义务,汤某辩称家属已经获得赔偿与事实不符。
        法院对李某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2677元、死亡赔偿金833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495元、丧葬费411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工资1261元,共计942571元。
        最后法院判决,厂家、汤某、陈某三兄弟分别赔偿471285.5元、282771.3元、188514.2元。
        陈某三兄弟、厂家对判决不服,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提出上诉。
        陈某三兄弟认为,本案应是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认定为健康权纠纷不当。
        自己已尽注意义务,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选任过错,一审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当,突破了合理限度与边界,强行增加了其高度防免义务。
        即使承担人道主义责任,比例亦过高,也应当是按份责任,一审判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当。
        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义务,其主体为汤某和厂家。
        汤某系电子鞭炮机所有者和操作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违规操作,系侵权人。厂家系事故鞭炮机生产者,该鞭炮机主机上无回火装置,电磁阀可双向通气,设计制造存在安全隐患,产品存在缺陷,应承担侵权责任。
        厂家认为,其生产的鞭炮机属于一般机械设备,其主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并配备了遥控器与说明书,设计工艺与制作标准在正常合理的环境中符合安全标准,本次事故系主机气体不合格导致的单次偶发事故,未见发生同类型事故,不能认定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本次事故根本原因是汤某违规操作导致氧气和液化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火源只是诱因,汤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汤某与陈某三兄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远离、提醒、疏散人群,对损失的产生与扩大存在过错。李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一定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厂家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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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1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佳帖美文,以案说法,学法守法,分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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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24: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汤某与陈某三兄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远离、提醒、疏散人群,对损失的产生与扩大存在过错。李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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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24: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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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2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后,因责任主体暂时难以明确,为维护社会稳定,由镇政府先行垫付925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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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2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佳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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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28: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法院判决,厂家、汤某、陈某三兄弟分别赔偿471285.5元、282771.3元、1885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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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2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佳帖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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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是第一位的。出现事故就难以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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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13: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发财东西,国家还是不要那些企业家生产了,免得以后再出现死人事故,移风易俗也是应该坚持的,搞得那么奢侈做么得,搞得死人也死不起。死个人是以前的多少个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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