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8-28 13:24 编辑
推动停止的旋转木马致三岁小孩受伤,肇事者、家长、儿童乐园责任如何划分?
儿童乐园是孩子们游玩的地方,也是家长“遛娃”的好去处。然而李某的一番操作,让三岁的琪琪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这种情况下谁该来负责呢?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4日下午,琪琪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某儿童乐园。琪琪独自在旋转木马上玩耍,李某也带着小孩在旋转木马处玩耍。在旋转木马停止不动后,李某上前推动木马旋转,乐园的工作人员亦没有制止李某的行为,导致琪琪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琪琪父母将李某、某儿童乐园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8日,某儿童乐园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3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判决 本案中,琪琪在某儿童乐园经营的旋转木马玩耍过程中,李某推动已停止的旋转木马旋转,某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被告李某予以制止,导致琪琪从旋转木马上摔下受伤,李某、某儿童乐园对琪琪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儿童乐园内张贴了“家长需全程陪同,善尽监护义务”标语,琪琪系未成年人,琪琪父母作为琪琪的监护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相应减轻李某、某儿童乐园的赔偿责任。 从琪琪受伤的起因看,琪琪监护人、李某、某儿童乐园三方均有过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0774.3元,某儿童乐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41548.7元(其中某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某儿童乐园赔偿11548.7元),其余40%的赔偿责任计41548.7元由琪琪监护人承担。 宣判后,琪琪监护人、某儿童乐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不仅要在醒目处张贴警示牌,也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要求,确保收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在带孩子进入游乐场前,应仔细看“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同时看管好孩子,切实承担监护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