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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业主微信群里“对骂”14个月,法院:均构成名誉侵权,互相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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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09: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10-13 09:33 编辑

两业主微信群里“对骂”14个月,法院:均构成名誉侵权,互相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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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是
“相亲相爱”的业主微信群,谁知两位业主一言不合却在群里互怼,骂战持续了一年多,最后甚至发展成大打出手,最终闹上了法庭。近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
事件:业主微信群互怼到拳脚相向
       孙小玲(化名)和王小猛(化名)都是美好家园的业主,一个是钢琴老师,一个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成员。
       2020年8月,美好家园的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小玲便在群里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和王小猛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后因孙小玲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小猛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孙小玲
      不要脸的狗东西!
      王小猛
       疯狗婆到处乱咬!
       线上群里互怼不够,线下两人拳脚来凑!2021年10月,又在微信群里被骂的孙小玲深夜到王小猛家里上门骚扰、锤击其房门,王小猛遂拨打电话报警。
       2021年11月,孙小玲遇到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吴小龙,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王小猛到达现场,与孙小玲发生冲突。随后群众报警,民警将几人带回派出所内调解,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无法达成。
庭审:起诉与反诉,对骂证据有点多……
       因调解未果,孙小玲遂将王小猛起诉到了某市某区法院,请求判令王小猛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小猛辩称,事件起因是原告违规住改商,其为小区监事会成员,应配合有关部门执法,且原告与小区业委会主任打架,将其抓伤,自己报警后原告用手机录像、辱骂自己,造成双方肢体冲突,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当互相赔偿、赔礼道歉。
       而王小猛也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称原告孙小玲应向自己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并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孙小玲对此则辩称,王小猛及其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存在的问题并非自己无中生有、造谣、诽谤的,而是现实存在的,且自己只是提出质疑的业主之一,却遭到了被告王小猛无底线的言语攻击和人格侮辱。
法院判决: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
       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小猛十日内向原告孙小玲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小玲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小猛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至此,持续14个月之久的“微信群对骂战”终于落下了帷幕。
以案释法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超过“底线”,越过“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众目睽睽下进行“骂战”,实在有伤风化,极不文明。大家遇事应冷静处理解决,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莫使冲突加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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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0: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超过“底线”,越过“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众目睽睽下进行“骂战”,实在有伤风化,极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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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好,我觉得不仅是互相道歉,他们还应该向群里的人道歉。如果群里的人有要求,还应进行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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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3 14:4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爱玉 发表于 2022-10-13 10:44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 ...

谢谢版主陈老师的首席支持!向您问候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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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3 14:47: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爱玉 发表于 2022-10-13 10:44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 ...

谢谢版主陈老师给予“优秀”图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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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3 14:48: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2-10-13 10:55
这个帖子好,我觉得不仅是互相道歉,他们还应该向群里的人道歉。如果群里的人有要求,还应进行精神赔偿!

谢谢会长林主席的支持与佳评!向您问候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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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9:1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理,点赞雷局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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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1: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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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2:5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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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08: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优秀作品,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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