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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32)
第九章 司法行政
第七节
综合治理
一、法制宣传
津市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把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注重法制宣传,采取贴布告、印资料、办专栏、办刊物、搞展览。审判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都以布告的形式公之于众,并印发有关审判资料,发至有关单位,要求组织讨论并汇报情况;配合各项运动和中心,法院利用墙报、板报等形式组织专栏和展览,宣传法制,弘扬法律,1955年,法院购置法纪宣传窗一具,选择法院所判决的反革命“求福党”案和惯犯杀人犯于怀章案,以及其他法院审判的重大案件的有关照片刊出,每日观众达1000余人。1961年,法院印发布告1800份,法制宣传资料3950份,办黑板报8期,展览1次,受教育群众11000多人。1980~1982年间,法院自办《法制宣传》刊物,共出刊10期,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刊载典型案例,介绍司法调解工作经验,刊物发至各街道居委会和乡镇调解组织,对指导司法调解工作起到重要作用。1949年7月到1984年,法院印发各种宣传资料45456份,举办8期宣传栏,277期宣传栏,367期黑板报,发布告10550份,5次法纪展览,举办报告会15场,利用电影、电视、戏剧宣传23次。利用案件审判,扩大办案效益。
1986年国营西湖渔场的鲜鱼被盗严重,不法分子偷捕鲜鱼,殴打谩骂巡湖人员,无所顾忌,针对这种情况,我院选择了刘士木、刘士久盗窃案,到案发地点西湖渔场进行公开审理,有2000多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借此机会,还向群众宣传了《渔业法》,群众受到一场活生生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偷捕鲜鱼事件明显减少。1990年,津市自行车失盗案件比例较大,8月,法院刑一庭在居民集中的新村召开集中宣判大会,判处盗窃自行车的罪犯郭x、龚xx、伍xx、谢xx有期徒刑,并张贴《郭x等盗窃单车被判刑,居民谨防单车被人盗》的宣传材料,市电视台就地采访,并在津市新闻中播放,这一行动,有力地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在审理马xx流氓一案中,审判人员发现马犯三次作案都是在市保河堤中学,趁女学生熟唾之机先后对六名女学生猥亵侮辱,造成该校学生恐惧不安,导致许多学生不敢在校寄宿,学习成绩下降,审理此案后,将马犯押至案发地保河堤中学公开宣判,并进行法制宣传,号召师生员工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该镇九百多名师生参加宣判会。后来,法院对该校回访,该校师生反映,原来学校治安秩序不好,教师白天上课,晚上还要轮流值班,专门请民警维护秩序,法院对马犯判决后,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得到了恢复。1988年,法院制定《关于对材料工作实行奖励的规定》,干警编写的高件,凡是被市以上机关、地区以上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转发、播放、刊登、均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990年4月,制定《关于对信息、宣传、材料工作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1989~1991年,法院干警共发表各类文章33,0篇,其中中央采用和国家级报刊登载的有10篇、省级23篇。法院注重做好服刑劳改犯人和劳改释放人员工作。干警多次深入到监所和劳改单位,向犯人宣讲法律,使案犯真心服判,认真改造,争做新人,稳定监所和劳改农场的铁序,减少犯人重复申诉的现象。1990年,法院对缓刑人员考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991年,对全市减刑人员考察。刑一庭还组织劳改释放人员学习班,定期组织其学习法律常识、预防重新犯罪,取得一定效果。
二、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对发现的其他问题使用司法建议,督促有关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50~60年代,法院开展司法建议活动。1963年,法院在审理广益印刷厂职工钟xx纵火一案时,钟犯交待其纵火原因,原来与该厂党支部书记、厂长周xx不重视“四防”(其中有“防火”工作)和挑拨其婚姻关系问题有关,经查对属实,法院依法判处钟犯三年有期徒刑(后提前释放),同时向手工业联社党委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周xx给予适当的处分,以戒后患,手工联社党委对周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在办理盗窃案件中,经常发现盗窃犯罪得逞是因为某些单位防范措施不力或疏忽大意引起的,法院向失盗单位书面或口头建议,要求增强防范意识,预防盗窃犯罪。在办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法院利用司法建议,为稳定社会秩序服务。1990年7月,法院渡口人民法庭在办理棠华乡水利水电管理站诉棠华乡奇龙村委会、侨谊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已于1988年4月核发营业执照的棠华乡侨谊造纸厂,实际处于筹建阶段,因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建成投产,实际已经停建,原厂负责人姜某(已故)在筹建过程中,利用营业执照对他人实施严重的欺诈行为,如向津市工商局申报的生产工人是80人,而实际上已招收230多人,非法收取招工保证金12万余元,已经投入该厂的资金实际上均来源于借款和保证金。据此,为杜绝该厂利用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继续进行有损于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法院向津市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0条之规定,吊销该厂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接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市工商局立即吊销该厂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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