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身安全
保护令新规新亮点!
(四)
违反保护令可构成拒执罪
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诉讼期间,王先生多次跟踪、骚扰李女士及其母亲刘老太太,采取暴力手段砸门,殴打、言语威胁刘老太太,刘老太太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先生对刘老太太及其女儿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刘老太太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称王先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屡次向其发送威胁信息,进行短信轰炸骚扰,王先生有出格行为的风险依旧存在。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先生在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存在威胁、骚扰刘老太太及其女儿的行为,二人仍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后,王先生不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仍对刘老太太进行推搡、跟踪,发布威胁信息。刘老太太无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执行与实施。 法院受理刘老太太的执行申请后,传唤了王先生,对其训诫并强制执行。因王先生仍表示拒不履行保护令,法院责令王先生缴纳罚款1000元。最终,王先生缴纳罚款并签订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承诺书。 以案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践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能够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有限,公安机关也只能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时对其采取刑事措施,而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也仅能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少量金额的罚款或司法拘留。对此,新规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提升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刑法中“判决、裁定”的范畴,加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保护力度,强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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