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11-21 22:05 编辑
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情形(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12号)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1. 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2. 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 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4. 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5. 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6. 其他相关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