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拘留!
“一直以来我也是心存侥幸,想着不会被你们发现,在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效果引火线,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我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在临澧县公安局刻木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当事人刘某和罗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案情回顾11月7日上午,临澧县公安局刻木山派出所接安监站工作人员报警称,临澧县刻木山乡某烟花鞭炮厂黑火药总库门口,有一辆银白色面包车非法运输效果引火线(笛音)。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涉嫌非法运输的刘某和罗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并将25箱涉案的效果引火线扣押。经查,11月7日8时许,临澧县龙庆效果引火线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与销售员罗某在未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没有危货运输资质的面包车将25箱效果引火线从临澧县停弦渡镇的公司仓库运输至临澧县刻木山乡的某烟花鞭炮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澧县龙庆效果引火线经营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的25箱效果引火线;刘某和罗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普法知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
临澧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