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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情形(十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一、一般证据标准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3. 推定“明知”应当慎重使用。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2)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的; (3)采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邮检的; (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否推定明知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1)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3)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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