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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夕阳红,法典伴你行!
(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父母赋予了我们生命,又将我们养育成人,父母对我们的爱是伟大和无私的。敬爱自己的父母长辈,让他们能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既是我们每一个子女的心愿,又是我们的义务,而进一步照顾好其他老人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岁末年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一批涉老年人典型案例,针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等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为守护最美夕阳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享有拆迁权益者多尽赡养义务
孙老太现已92岁,与其丈夫生育有四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2000年,孙老太丈夫去世。2020年,孙老太因患有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2022年初,孙老太将大儿子孙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0年以来自己的租房费用和相关赡养费用。 庭审中,孙老太和三女儿孙兰共同主张:孙老太房屋于2007年拆迁,拆迁补偿款被孙华领取,而安置房亦登记在孙华名下,故孙华应当为母亲解决房屋拆迁后的住房问题。因孙华未提供住房,母亲在外租房,每月房屋租金800元,相关房租费用应由孙华负担。此外,因孙华享有了其他拆迁权益,其应当负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尤其是相关医疗和护理费用。 孙华辩称,其于2011年为孙老太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金1.5万元,由此孙老太得以享受每月养老保险待遇。关于领取房屋拆迁权益,原因在于该房屋为自己出资建造,理应享有相关拆迁权益。因此,其已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无须另行支付房租费用。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孙老太已是耄耋之年,丧失劳动能力,患有多种疾病,其现有的社会保险金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情形。因孙老太的子女为其赡养义务人,故孙老太要求孙华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相应赡养份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其中,关于孙老太要求孙华支付房租的诉请,因孙老太的房屋于2007年拆迁,据相关拆迁安置资料显示,孙老太系安置人口,而孙老太原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商品房等权益已被孙华享有,故孙华负有向孙老太提供居住房屋的义务。因此,法院支持孙老太主张的此时段房屋租金。 此外,法院认为孙华为孙老太一次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减轻了赡养义务人的负担,该行为值得肯定。但自孙老太房屋拆迁后,二儿子孙泽及三女儿孙兰对孙老太尽了不少的赡养责任,所以不能由此免除孙华的赡养义务。 一审判决后,孙华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 在我国,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抚养义务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而赡养老人与抚养义务不同,被赡养的对象是成年人,因此赡养义务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条件,即父母有受人赡养的必要。根据民法典规定,赡养老人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进行赡养。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工作但不足以谋生;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以父母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华多次声称,孙老太原居住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均归其所有,与孙老太等人无关。但需要指出,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案涉拆迁安置权益问题并非本案审理对象,但孙老太作为安置人口并无争议。现孙老太年事已高且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让孙老太更好地颐养天年,即使各方为拆迁安置权益有争议,也应依法解决,但这不是对母亲尽赡养义务的条件,更不是不尽赡养义务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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