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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几位大学者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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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3: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傅启芳 于 2017-5-12 09:29 编辑

古今几位大学者论贪污
读史笔记
      贪污行为祸国殃民,不绝于史,人皆痛恨,我很赞赏古今几位大学者有关贪污的论述。
      一是韩非给贪污二字定义。他在《奸劫弑臣》中写道:“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
      这段仅五十多字的话,笔者揣其要义有三:一是指出贪污分子的行为是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的,也就是说有主观犯罪动机,因而构成贪污罪的基本要件;二是指出贪污者必“枉法以取私利” ,六个字把贪污的手段(枉法)、目的(取私利)剥离得透彻无遗;三是指出贪污者的结局必然“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溪之下而求生”,无异苟活于世,惶惶不可终日,没几个有好下场的。这是自韩非论述后两千多年来被众多贪腐之徒的实践所证明了的,而且还将继续证明韩非学说论断的正确性。
      二是吴晗说贪污现象具有长期性。他在《论贪污》名著中指出:“贪污这一现象,假如我们肯细心翻读过去每一朝代的历史,不禁令人很痛心地发现‘无代无之’ ,竟是与史实同寿!”由此,他以历史学家的敏锐目光和深邃思想断言:“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
      三是盛瑞裕、周腊生联袂主编的《肃贪通鉴》①证明了韩、吴的论述。该书自春秋时的“吴太宰伯嚭贪婪误国” 至民国初年“王占元贪饷案” ,几乎囊括了史上有据可依的贪污重犯计516名,作者笔如匕首,深刻揭露和剖析了这些祸国殃民的贪婪之徒的种种罪行和丑恶嘴脸及他们的可耻下场。此书是目前不多见的一种有益读物。
      注①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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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4: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这一现象,无代无之’,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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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4: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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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9: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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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7: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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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12: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傅老,常德“半边街”、“笔架城”、“七里桥”的历史故事中,是否有贪污的因素????贪污这一现象,无代无之’,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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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4 1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维贡先生:您所提"桥修七里"问题,截止目前没有任何史证(包括杨嗣昌族谱及健在的杨氏后人杨启乾先生)证明杨嗣昌修过。详情请点击我发在正扬网的帖文<古七里桥不是杨嗣昌修的>。此复,向您问好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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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16: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行为祸国殃民,不绝于史,人皆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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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9: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韩非《奸劫弑臣》称:“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傅老则揣其要义有三:一是指出贪污分子的行为是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的,也就是说有主观犯罪动机,因而构成贪污罪的基本要件;二是指出贪污者必“枉法以取私利” ,六个字把贪污的手段(枉法)、目的(取私利)剥离得透彻无遗;三是指出贪污者的结局必然“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溪之下而求生”,无异苟活于世,惶惶不可终日,没几个有好下场的。这是自韩非论述后两千多年来被众多贪腐之徒的实践所证明了的,而且还将继续证明韩非学说论断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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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20: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行为祸国殃民,不绝于史,人皆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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