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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人虐待子女的 离婚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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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6:1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钱绪志 于 2023-3-19 16:55 编辑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共同生活人虐待子女的,离婚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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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王甲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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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7:3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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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7: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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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7: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还要追究王某的虐待罪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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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8: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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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21:5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理,点赞钱院长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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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9 10:4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佳帖,为钱院长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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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9 10: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精彩,感佩才情,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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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9 12:1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钱绪志老师以案说法佳帖,为你点赞!向老师学习!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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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9 15: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品佳作!欣赏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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