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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词赏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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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1: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要案情】
   西汉时期,某甲的父亲与邻居因口角发生斗欧,邻居火起,拔出佩刀向其父亲刺去,某甲迅疾操起一根木棒向邻居打去,邻居没打着,反伤及自己的父亲。对该民做什么处理呢?有人说:“殴父也,当枭首。”案件上书朝廷,帝征询当朝大员董仲舒,董回复:
    【判词正文】
   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此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赏析】
     这是选自《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刑法部六·决狱》中的一则判词,系董仲舒所书。
     董仲舒“博物洽闻,通达古今”,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用《春秋》大一统的思想来加强对百姓的统治。他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他把儒家经典中的经义和事例作为断案判刑的准则和依据,所引用的经典主要为《春秋》,所以中国法制史上被称作“春秋决狱”。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受到了朝廷的重视,对后世也有深远的影响。就在他虽已“去位归居”,“朝廷如有大议”,仍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上列判词中,董仲舒在说透了某甲见父亲即将遭受到外人打击时,是出于“怵怅之心”,尽力相救,决非怪责父亲,殴打父亲的事实和理由后,接着就引用《春秋》经义,讲述了《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的一个事例,那年夏季,许悼公患了疟疾,服了儿子给他的“止”药而身亡,儿子怕事跑到晋国去了,当时有人就上书,称“弑其君”,但当朝的国君则认为“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因此,董仲舒下判:“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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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1:48: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当今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判定,某甲主观方面没有伤害其父的主观故意。如果面临不法侵害见义勇为的行为过度,也只能是防卫过当,而且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的加害人。而制止侵害误伤被解救者一般不构成犯罪。如误伤造成轻伤也只能是过失伤害,也是自诉案子。古代判案也是判明有无主观故意。是对行为人心理状态客观判析。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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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3: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谢院长的古代判词赏析<七>,认为古代判词值得当今借鉴,董仲舒下判:"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就一句话,非常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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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4: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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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5: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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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8: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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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9 13: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光新 发表于 2016-11-18 11:48
按当今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判定,某甲主观方面没有伤害其父的主观故意。如果面临不法侵害见义勇为 ...

是的,从现代刑法理论的观点也只能这样判。谢谢你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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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9 13: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爱玉 发表于 2016-11-18 13:28
拜读谢院长的古代判词赏析,认为古代判词值得当今借鉴,董仲舒下判:"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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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9 13: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毛先金 发表于 2016-11-18 14:55
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谢谢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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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9 13: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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