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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石门法院发出首份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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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4 16: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4月4日讯 (通讯员 皮曼婷 周丽媛)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向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李某、程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这是石门县首例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



2019- -2021年,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刘某某(已判决)团伙生产、制造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销售给他人,六被告人各自销售金额6万至39万元不等。经鉴定,涉案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至二十万不等,其中对被告人李某、程某适用缓刑,并禁止李某、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

本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禁止令的发出是石门县法院以“创新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的有力实践,该院将继续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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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4 17: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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