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9月22讯 通讯员 皮曼婷 季赣湘 “现在开庭!”9月19日上午,石门法院把审判庭搬进新关镇长岭村村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占某、邓某在明知石门县新关镇长岭村澧水河段为禁渔区且在禁渔期的情况下,三次使用拦河放网的方式在澧水石门段新关镇三江口月光州河道(属澧水石门段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野生鱼类约41.75千克,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占某、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综合考量两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当庭判决被告人占某、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每人判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渔网1蓬、黄板鱼2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占某、邓某连带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10263元,款项交付渔政部门,用于购买鱼苗,放流于澧水水域。
此次巡回审判,当地村组干部也参与了现场旁听。庭审结束后,刑事审判庭就此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向当地群众普及有关禁用渔具、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的法律法规,并讲解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升了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非法捕捞、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