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君临视觉 于 2023-11-20 15:37 编辑
本网11月20日讯 通讯员 尹 飞 梁洪源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法律从来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近日,石门县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结了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未成年人小芳(化名)年幼时父亲去世,一直跟随母亲刘某生活,后刘某与戴某再婚,小芳跟随母亲刘某与继父戴某共同居住。戴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小芳实施猥亵行为,石门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戴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戴某作为小芳的监护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芳的身心健康,为使其健康成长,石门县民政局向石门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撤销戴某的监护资格。 法院审理: 小芳跟随母亲与戴某共同生活居住,双方之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戴某成为小芳的监护人。戴某作为监护人,本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其却对小芳实施了猥亵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芳的身心健康,已不适宜继续作为小芳的监护人。石门县民政局申请撤销戴某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石门县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戴某对被监护人小芳的监护资格。 法官说法: 监护权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监护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益,以期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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