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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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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0:09: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津市杨翠秀 于 2024-5-8 10:13 编辑

                        基 本 案 情

一男子与朋友吃饭,醉酒后乘出租车回家,因无法说清楚目的地,司机让其中途下车,第二天被发现溺亡在水塘里。男子家人将当晚一同饮酒的三名男子以及出租车司机起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四人均存在过错,判决各承担5%责任,分别赔偿6万余元。



  2022年1月,周某等三人受翟某邀请吃饭,四人共同喝了两瓶白酒。离开饭店后,四人又前往某酒吧,共同饮用四瓶多啤酒,至当日23时许一起离开。监控画面显示,翟某在同伴的搀扶下离开酒吧,脚步踉跄。在酒吧门口,周某拦下树某驾驶的出租车,将翟某送上车后,与另两名同伴各自回家。


翟某上车后,树某询问其目的地,翟某没有明确回答,让树某先往前开。树某启动车辆后,反复询问翟某到哪里去,翟某只是垂着头,没有说清楚目的地。树某在反复询问未果后,要求翟某下车重新打车,并一度把车门打开。翟某将车门关上又行驶了一段时间后,树某停车催促翟某下车,并将车门打开。翟某支付完车费后下车,沿着人行道行走。第二天早上,翟某被发现漂浮于合肥环城路雨花塘中,已身亡。



  翟某的家人将周某等三人以及出租车司机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考虑到周某等三人将翟某送上了出租车,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依法酌定三人各自按照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树某作为专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标准应高于普通一般人的标准,其行为尚不足以排除翟某下车后处于的危险状态,法院酌定树某按照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周某及树某等四人均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周某等共同饮酒的三人对翟某的损害结果属于应当预见、可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翟某的死亡后果与周某等三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二审同时认为,翟某与树某之间的运输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已经终止,但树某基于合同行为所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救助义务并未免除。树某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将翟某放在路边,使处于醉酒状态的翟某面临危险或即将面临危险,但其客观上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排除危险发生,其行为与翟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合肥中院驳回了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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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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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8 10:1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周某等共同饮酒的三人对翟某的损害结果属于应当预见、可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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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8:32: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知事,点赞杨姐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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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07: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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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08: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读帖学法。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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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09: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杨老师佳作,欣赏学习,衷心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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