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08|回复: 5

驾校能否以“已参加科目二考试”为由拒绝学员退费?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5-30 10:5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4-5-30 10:53 编辑

驾校能否以“已参加科目二考试”为由拒绝学员退费?法院判了!

IMG_20231230_153332_edit_1036122437960632.jpg

    谭怡(化名)报名悠然驾校(化名)学车。科目二学习期间,她被连续更换了3个教练参加考试,结果“挂科了”。她决定向驾校申请退费却被以“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的条款被拒。近日,某市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8日,谭怡向悠然驾校(化名)交纳2380元培训费报名学车,并与驾校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约定:“如已经参加科目二考试,不予退费。”合同签订后,谭怡到驾校学车。
    在科目二学习期间,谭怡认为驾校频繁更换教练,且教练存在培训不认真的问题,导致自己科目二未能顺利通过,决定换个驾校学车。谭怡便同悠然驾校协商退费,该驾校根据合同条款: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因驾校拒绝退费,谭怡不得已告上法庭。
    庭审中,谭怡陈述:她在报名时,驾校承诺资深教练一对一指导的,所以才决定报的名。当她学到科目二时,连换了三个教练,每个教练教学风格迥异,还没练出手感就被催着去考试,结果是没有通过科目二,后面找了其他驾校的教练进行指导便“一把过”,谭怡认为并非她的能力问题。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里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驾校提交的合同条款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其中有关退费的约定,驾校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现驾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学员进行了免责说明,故驾校的抗辩意见,法院难以采信。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学员提前终止培训申请退费,符合培训行业惯例。故案涉合同写明“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的条款无效,驾校无权依据案涉合同的格式条款限制谭怡退费的权利。
    对于退款问题,因谭怡在驾校处参加过科目二培训,驾驶考试的通过与否,系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面对同样的教师及教学活动,其考试成绩可能不尽相同。根据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的程度及解除的具体原因,法院遂酌情认定驾校退还谭怡部分学费,即退还培训费130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释法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驾驶技能成为很多人的必备技能之一。因此,驾校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合同纠纷,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驾校合同的退款问题。
    一般情况下,学员与驾校签订的合同在签订时即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整体有效,并不意味着每一条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某些看似普通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条款,实系对被告案涉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系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驾校没有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学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驾校对于关涉合同解除权的重要条款未作提示,则学员主张不受该条款拘束符合法律规定。
    驾校不合理地限制学员的合同解除权时,不是学员订立合同所期望的情形,与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损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但格式条款无效并不能阻却学员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的权利。故本院结合驾校已提供的服务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驾校向学员退回部分培训费。

IMG_20231230_153217_edit_1036134011975263.jpg



u_4179015650_2342942728&fm_253&fmt_auto&app_120&f_JPEG_edit_10361440807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5-30 10: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驾驶技能成为很多人的必备技能之一。因此,驾校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合同纠纷,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驾校合同的退款问题。
一般情况下,学员与驾校签订的合同在签订时即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整体有效,并不意味着每一条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某些看似普通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5-30 1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条款,实系对被告案涉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系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驾校没有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学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驾校对于关涉合同解除权的重要条款未作提示,则学员主张不受该条款拘束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4-5-30 10: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驾校不合理地限制学员的合同解除权时,不是学员订立合同所期望的情形,与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损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但格式条款无效并不能阻却学员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的权利。故本院结合驾校已提供的服务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驾校向学员退回部分培训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5-30 17:39: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知事,点赞雷局佳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6-2 14: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释法,普法学习。好帖欣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11 19:57 , Processed in 0.03764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