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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津市体制变易
1949年7月23日,中共澧县工委领导的湖南人民解放突击总队第四大队进入津市镇,宣布津市镇和平解放。8月3日冀南干部南下支队第六大队第四中队抵津。8月4日,在“福音堂”召开大会,参加会议的有全体南下干部、津市地下党员和中共常澧区地委北部工作委员会干部,宣布中国共产党津市市委员会、津市市人民政府成立。是为津市首次从澧县析出,由镇改为市。 1949年11月26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人口不足五万不设市的指示精神,常澧区行政专员公署决定,改津市市为县辖市, 由澧县直接领导。津市改县辖市后,机构名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不变。 1950年1月17日,湖南省临时政府以府民行字第528号令:津市市直接由澧县人民政府设区管辖,中共津市市委改称中共津市委员会,津市市人民政府改称津市人民政府。 1950年7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以会民字第0100号令:改津市为专辖市,由常德专署领导,中共津市委员会复称中共津市市委员会,津市人民政府复称津市市人民政府。 1952年9月10日,常德专署以民行字第26号命令批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新颁“关于调整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规定,决定将专辖津市市人民政府撤销,归并澧县管辖,由澧县人民政府在津市设县属区政府。撤销市的建制后,中共澧县委员会、澧县人民政府迁移到津市麓头山(现津市市一中所在地)。中共津市市委易名为中共澧县津市镇委员会,津市市人民政府易名为澧县津市镇人民政府。 1953年9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民行创字第2789/5727号文件转中央电示:以洪江镇、津市镇为沅水、澧水流域的重商镇,均为其有关各县共同的经济中心,为便于各该地区经济发展,经核定改为省辖市,授权常德地区行政专员公署领导。津澧再度分开。1954年10月,中共澧县委员会、澧县人民政府迁回澧阳镇。津市恢复市的建制后,中共澧县津市镇委员会更名为中共津市市委员会,澧县津市镇人民政府更名为津市市人民政府。 1958年7月18日,中共常德地委印发221号文件 “关于澧县与津市合并的通知”。文件规定:津市和澧县合并后,市委和市人委机关均保持原状,财经独立。10月7日,中共常德地委407号文件指示:关于津市和澧县合并问题,为便于工作,应予彻底合并。合并后原市的名义不变,机构名称不变,人员基本不动,财经计划归县统一,市属各个机构,同时受市委、市人委和县委同一级机构双重领导。 1961年7月24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以会秘字第171号文件通知:“为了加强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领导,经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第90次委员会议和1961年第13次委员会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1961年第111次全体会议批准,将津市市改归常德地区行政专员公署领导”。 1963年5月29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会办秘字第339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议字33号文件决定》,撤销津市市,将市的行政区域划归澧县,从7月1日起,津市市改为津市镇,改镇后,机构缩小,镇委书记任澧县县委副书记,镇长任澧县人民委员会副县长,经济计划指标单独列出,财政单独核算。7月10日,中共常德地委、常德专员公署以141号文件向省委、省人委呈交并获准《关于执行“撤销津市市,将津市市的区域划归澧县”的报告》,报告指出:“考虑津市是澧水流域的经济中心,地方工业基础较好,商业比较发达,物质流通量大,不仅是湖南西北十多个县市商品中转集散地场所,而且也是呑吐湖北公安、松滋、石首等县部分物质的地方。因此,不能把津市当做一般的集镇看待。津市同澧县合并既要考虑遵守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又要考虑不削弱津市的工作,不分散澧县领导农业的精力,以利各方面的工作,津市在原则上只变动组织名称,领导关系和部分职权,不改变编制、机构和干部,地委和行署召开县(市)一般的工作会议,仍通知津市镇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发至县(市)一级的文件,仍发给津市镇,并建议省委、省人委召开县(市)一级的工作会议和发至县(市)一级的文件,津市享受与其它县(市)的同等待遇”。撤销市的建制后,中共津市市委员会改称中共澧县津市镇委员会,津市市人民委员会改称澧县津市镇人民委员会。 1979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国发290号文件批复,同意恢复津市市,由常德地区领导。1980年3月10日,中共常德地委以常干043号文件通知,中共澧县津市镇委员会改称中共津市市委员会,津市镇人民政府改称津市市人民政府。 198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津市市定为省辖市,实行省计划单列,由常德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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