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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打捞物品溺水身亡,法院:应按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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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4: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4-12-16 14:41 编辑

替他人打捞物品溺水身亡

法院:应按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替他人下水打捞物品,却意外溺水身亡,双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就各方责任作出合理认定。

  2024年5月,卢某在某河段处钓鱼时,不慎将个人物品遗落下水,便有偿请当地村民李某帮忙下水打捞。在李某下水前,卢某为其提供了救生圈。打捞过程中,李某在捞起物品返回时,因河水湍急导致救生圈脱离,不慎溺亡。因协商赔偿未果,受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将卢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有偿请受害人李某帮忙打捞落水物品,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为卢某,提供劳务方为受害人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确立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即接受劳务方卢某、提供劳务方李某按照过错确定责任,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本案中,被告卢某作为接受劳务方,为受害人李某提供了救生圈,可认为其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可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卢某未告知受害人李某下水打捞的危险及应对危险的方法和措施,轻信李某作为当地人能顺利完成打捞任务,应当认定卢某对李某受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受害人李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认为对打捞环境比较熟悉,对打捞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应对自己溺水身亡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受害人李某自担70%的责任,被告卢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以案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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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4: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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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涵老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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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5: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说法。普法学习,谢谢陈版主分享佳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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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15: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吴蓉蓉老师的关注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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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7:2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版主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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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20:1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陈版主佳帖,以案说法,分享大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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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21:07: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的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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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22: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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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06: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谢欣赏老师佳作、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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