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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清明交汇时,防止惹“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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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09: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5-4-8 09:48 编辑


春耕清明交汇时,

防止惹“火上身!

   春回大地,正值春耕农忙,清明节交汇时期。在这缅怀先人的时节,人们纷纷前往山林祭扫,然而,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举动,却暗藏巨大隐患。一支随意丢弃的烟头、一堆未彻底扑灭的篝火、一片尚未燃尽的纸钱,都有可能瞬间化身凶猛“火兽”,将葱郁青山吞噬,化作满目焦土。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失火罪案件,为众人敲响了安全警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2日,被告人莫某在本地山上修缮其母亲坟墓,将清理的杂草汇集成堆后用打火机点燃,因用火不慎且当日风势较大,导致火势向上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25公顷(63.82亩),均属乔木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地,受火灾树种为石山灌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莫某积极参加扑救,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以案说法 :被告人莫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2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莫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莫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月。“失火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尤其在当前春耕生产和清明节期间,天干物燥,山林易燃。野外用火必须慎之又慎,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切忌为图一时之便而心存侥幸。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触碰法律红线,更会给生态环境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清明,是慎终追远、传承孝道的时刻,可真正的缅怀,重在心意。一束淡雅鲜花、一杯香醇清酒,远比那些烟火缭绕却危机四伏的“传统操作”更为适宜。让我们携手共守法律底线,以文明之举延续孝道,让清明节回归“清净明洁”的本真模样,护佑绿水青山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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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11:5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前后是春耕备耕和祭扫活动的高峰期,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期。一次不以为然的农事用火、一次燃烧飘散的祭祀用钱……都可能化作“失控的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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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8 13: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首帖与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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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15:35: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提醒,点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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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15:4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事,点赞陈版主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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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8 15: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耕清明交汇时,防止惹“火”上身!

清明时节挂清时要注意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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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9 06: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精品佳作,学习欣赏,点赞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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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9 13: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向际芬老师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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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9 13: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杨支埃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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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9 13: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吴蓉蓉老师的支持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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