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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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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10: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5-4-25 10:35 编辑


新疆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

李鹏新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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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对被告人李鹏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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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鹏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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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11:0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李鹏新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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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11:12: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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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5 14: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首帖与精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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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5 14: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朱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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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22: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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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06: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精品,点赞诗作!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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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6 09: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史老的支持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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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6 09: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古渡源网友的鼓励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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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6:27: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知事,点赞陈版主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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