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5-5-12 10:06 编辑
学生上课打闹致受伤,
责任谁来担?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因此,学生在校期间,互相嬉闹发生意外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校园内因同学争吵打闹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小余和小王均为县某中学学生。2023年4月的一天,小余和小王在学校教室内上课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小王不慎用签字笔将小余脸部划伤,造成小余脸颊留疤,后续还需继续治疗。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余父母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小王及其家长赔偿各项损失71313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而且他们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加之孩子生性活泼,该案的发生也系过失所致,如果就案办案、简单审判不利于双方矛盾化解。且前期双方自行协商未果,产生了隔阂,矛盾较为尖锐。 庭审前,法官组织双方家长及学校法定代表人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理以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角度对案情进行剖析,对涉事家长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耐心地解答,劝导双方家长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最终,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小王及家长赔偿17500元,某中学赔偿1000元。 同时,为有效发挥法治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小王的法律意识,调解结束后,法官与小王进行交流,通过聊天、谈心的方式,结合发生在学校的类似案例,向小王讲授法律知识,并告知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同学间嬉戏玩闹要注意行为的适当性,有些行为不可取,甚至可能造成违法犯罪等不良后果等。 小王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在生活学习中也将谨记法官教诲,团结同学,做一个知法、学法、守法的好少年。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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