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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相办案举例 冀家庄关模被杀案(原文)
坐堂
黑岗店报:莘县人关某寄居冀家庄,其子关模年十二,五月初十日出割草不归。觅之一月,今得其尸于冀收祖茔破冢内。 予书硃单(1),传关某及冀收至,坐签押房,屏书役问之。关某言:"我有兄在莘县充快役,住冀家庄七年。有妻四十七岁,女二:一八岁,一六岁。唯一子模儿十二岁,某日携粪筐、善镰,上身裸,下穿破裤,趿两鞋,出割草不归。邻人皆代为寻觅,独冀收不往。某日黑夜,收隐短垣,听我夫妻言。我问:'谁?'收答:'我我,我来邀你看庄稼。'遂疾去。次早问收,收不理。时已刈高粱,我出拾柴,行过冀收茔,见破冢内有新土,似埋小儿。忽心动,谓必是儿尸。爬其土,见儿线裤带,仍掩之,诉于两地方。地方爬土亦见裤带。我欲禀官,地方劝冀收出棺费五十金,现交十六金。我亦愿寝(2)。谁知地方复来报,问何证,曰无之。" 收言:"我年少,父子乡愚,虑破冢有外死尸,到官必受累。且关某兄为健役(3),我惧不敌,因听众言。予之金非有故也。"予言:"事无征,尸溃烂不可辨,庸知非行者所弃?脱关模回家,当何如?"关某亦若心服者。 因命以挛收者挛关(4),熟视收,无喜色,反俯首微作叹声。乃中夜疾行七十里,诣其茔,见新土果在冢内,远望之无睹也。屏役,令家人剖之,得儿鞋一只;再剖,见线带圈碎骨,非栽入。急命妥役潜索十二三岁同样鞋五六只,唤关妻认,皆曰非。示以冢内鞋,则大哭曰:"儿鞋也!" 往勘短垣,问收何以夜至此,答以便旋(5)。勘其家,讯其妻,妻曰不知。索粪筐出示关,关曰非。取其四镰出示关,关言是皆非,儿镰某处有缺,补以钉。欲出,瞥见屋后有夹巷,堆秫叶。搜叶内有衣包一,叶束尽,麦糠中露镰柄,取视之,与关某所言镰符。出以示关,关哭曰:"儿镰也!" 徐以讯收,乃言:"某日我往地剪秫叶,适关模携筐镰至。我顿萌淫念,许模饼食,诱之奸,不从。拉至某处,压其背,以帕蒙其口。奸毕,模大哭骂,欲归诉。我取破冢旁砖,打耳根再三,即殒命。时高粱深,地僻少人行,弃筐于道,携镰归藏之。夜携锨堆尸冢内,并鞋、砖瘗之。"随带收往指戏处、奸处、打死处。剖其土,又得一鞋及砖。验其骷髅,则伤处皮发独存,皮内血紧贴骨,长宽与砖符。《洗冤录》(6)真经训也。 是日也,天炎热无风。予坐冢旁,看仵作验尸骨,忽有旋风起官棚前,上冲数十丈,滚地半里余,至予几前,触予膝,若叩谢者,入穴而散。观者千百人叹为异事,其亲属亦嗟呀不置。
遂通详覆讯,申于府。署府某与其幕某需索不遂,则当堂语收曰:"若认强奸即死。我视若非凶,即是若,亦非因奸。"收供乃游移,即驳行首县张令东另审。张令审如初,又以申。署府复言:"若急改供,如再认奸,定夹若三夹棍。"收复改供,仍驳下。 首县提收父兄妻及邻人地方等资讯,请予坐其旁。收见予即无言。其父兄皆曰:"汝自作孽,青天爷并未夹汝打汝,汝自招,何翻为?"收乃曰:"我何尝欲翻?府太爷教我如此如此。"予因命招房将收供写两纸,请首县硃标之,钳合同欲通揭。署府乃惶恐转申,其幕犹向司幕言:"此案凶即真,其情乃收与模姊奸,被模窥见,遂致模死,非强奸模。" 予到省,臬司孙公廷槐(君子人也,素信予)乃曰:"闻此案由收与模姊奸。"予曰:"昔直不疑,人诬其盗嫂(7)。不疑曰:'我乃无兄。'关模并无姊,惟两妹:一八岁,一六岁耳。"孙公惊曰:"何细致也。"遂定谳(8)。 注释: (1)"硃单":指红色官文书。 (2):此处指"平息、了结",关某原本同意接受赔偿私了命案。
(3):指州县衙门的精锐差役,此处强调关某兄长在官府中的强势地位。
(4)挛收者挛关:古代刑讯手段,"挛"指捆绑拘押,此处指对关某和冀收采取对等强制措施以观察反应。
(5)便旋:文言雅称小便,出自《左传·定公三年》"夷射姑旋焉"。
(6)《洗冤录》:宋代宋慈所著世界首部法医学专著,此处指验尸结果符合该书记载的伤痕鉴定标准。
(7)盗嫂:典出《汉书·直不疑传》,喻指无端污蔑他人乱伦,此处官员用典驳斥"与姊通奸"的伪证。
(8)定谳:司法术语,"谳"音yàn,指最终审定判决,明清需经州县、府、按察司三级复核方称"定谳"。
冀家庄关模被杀案【译文】
黑岗店上报:山东莘县人关某寄居在冀家庄,他十二岁的儿子关模于五月初十外出割草后失踪。经过一个月的搜寻,最终在村民冀收家祖坟的破旧坟冢内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我(主审官潘相)签发红色传票,将关某和冀收传唤到衙门。在签押房内,我屏退左右,分别询问两人。 关某陈述: "我有个哥哥在莘县当差役,我们全家在冀家庄住了七年。妻子47岁,有两个女儿,一个8岁,一个6岁。唯一的儿子关模12岁。那天他光着上身,穿着破裤子,趿拉着鞋,带着粪筐和镰刀出门割草,就再没回来。邻居们都帮忙寻找,唯独冀收没去。有天夜里,冀收躲在矮墙后偷听我们夫妻说话,我问'是谁?',他回答'是我...我来叫你看庄稼',说完就匆忙离开了。第二天我问他,他也不理我。后来我路过冀收家的坟地,看见破坟里有新土,像是埋了小孩。我扒开土,看见了儿子的线裤带,就报告了地保。地保也看见了裤带,劝冀收出50两银子作为丧葬费(先给了16两)私了。但后来地保又说没有证据。 冀收辩解: "我年纪小,和父亲都是乡下老实人,担心坟里出现外乡人的尸体会连累我们。而且关某的哥哥是厉害的差役,我怕斗不过他们,就听了大家的劝给钱。这钱给得冤枉啊。" 我对关某说:"这事没有确凿证据,尸体已经腐烂无法辨认,怎么知道不是过路人丢弃的?要是关模突然回家了怎么办?"关某似乎被说服了。 我让差役假装也拘押关某,暗中观察冀收。他不但没有高兴,反而低头叹气,显得很心虚。 我连夜赶了七十里路到坟地,远远看去没什么异常。让家属挖开坟冢,先找到一只童鞋,再挖出用线裤带缠着的碎骨(不是故意埋的)。我悄悄找来五六双同龄男孩的鞋让关妻辨认,只有坟里那只鞋被她认出来,她当场大哭:"这是我儿子的鞋!" 调查矮墙时,问冀收为何深夜来此,他说是来小便。搜查他家时,他妻子说不知道。拿出几个粪筐给关某看,都说不是。又拿出四把镰刀,关某都说不是,并说儿子的镰刀有个缺口,用钉子补过。正要离开时,我瞥见屋后小巷堆着高粱叶,扒开叶子发现一个衣包,继续翻找,在麦糠里露出镰刀柄,取出一看,正是关某描述的有缺口的镰刀。关某见到后痛哭:"这就是我儿子的镰刀!" 经过耐心审问,冀收终于供认: "那天我去地里剪高粱叶,正好遇见关模带着筐和镰刀过来。我突然起了邪念,用饼子引诱他想发生关系,他不同意。我就把他拖到僻静处,压住他的背,用手帕捂住他的嘴。完事后,关模大哭大骂,说要回家告发。我就从破坟旁捡了块砖头,对着他耳根连砸几下,当场就打死了。当时高粱长得高,地方又偏僻没人经过,我就把粪筐扔在路上,镰刀带回家藏起来。晚上带着铁锹把尸体埋进自家祖坟,连同另一只鞋和凶器砖头一起埋了。 我带他指认了作案的三处地点,挖出了另一只鞋和砖头。验尸发现头骨耳根处的伤痕与砖头尺寸完全吻合,这正符合《洗冤录》的记载。 验尸当天天气酷热无风。我坐在坟旁看着仵作验尸,突然一阵旋风从官棚前卷起,直冲几十丈高,贴着地面滚了半里多路,碰到我的膝盖,像是在叩谢,然后钻进坟穴消失了。围观的上千人都惊叹不已,死者亲属也连连称奇。 案件上报后,署府官员因为没收到贿赂,就当堂威胁冀收:"你要是认了强奸就得死!我看你不是真凶,就算是你,也不是因为强奸杀人!"冀收于是翻供。首县张县令重审后维持原判,署府竟用夹棍威胁:"再敢认强奸,就夹你三棍!"冀收再次改口。 提审冀收的父兄和邻居时,他父亲和哥哥怒斥:"青天大老爷没用刑,你自己招的罪,为什么翻供?"冀收这才说:"是府太爷教我这么说的!"我命人将他的供词抄写两份,请张县令用朱笔标印存证。署府这才害怕,撤回了驳令。但署府的师爷还在散布谣言:"其实是冀收和关模的姐姐通奸被撞见才杀人。" 到了省里,臬司孙廷槐大人(是个正人君子,一向信任我)问:"听说这案子是因为冀收和关模的姐姐通奸?"我回答: "当年直不疑被人诬陷和嫂子私通,他说'我根本没有哥哥';关模只有8岁和6岁的两个妹妹,哪来的姐姐?"孙大人惊叹:"真是细致!"案件这才最终定案。
一、 案发经过 1.案发背景: o12岁男孩关模于五月初十携带镰刀、粪筐外出割草后失踪,一月后尸体在村民冀收祖坟的破冢内被发现,埋尸处有新土痕迹及关模的线裤带2。 o关父曾发现埋尸迹象并索要赔偿,冀收被迫支付部分银钱企图私了,但因证据不足未果。 2.作案细节: o诱骗与强奸:冀收在田间剪高粱叶时偶遇关模,以饼食诱骗其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强行压制并蒙口实施强奸2。 o杀人灭口;:关模被侵犯后哭骂威胁告发,冀收用砖块猛击其耳根致死,弃筐于道,藏匿凶器镰刀,深夜携锨将尸体埋入祖坟破冢2。 二、审判定罪过程 1.初审查证: o物证锁定:潘相(审判官)挖出埋尸点,发现关模鞋子;调取同类鞋让关妻辨认,仅冢内鞋被确认;搜查冀收家,在秫叶堆中查获带缺钉的镰刀(与关父描述吻合)2。 o科学验尸:尸体耳根伤痕与砖块尺寸匹配,皮发残留、血贴骨等特征符合《洗冤录》鉴定标准2。 o口供突破:冀收在证据面前供认强奸杀人全过程,并现场指认作案地点2。 2.上级干预与翻案: o府署索贿逼供:署府官员因未获贿赂,当庭威胁冀收“认强奸即死”,强迫其改供为“与关模姊通奸被撞见”2。 o潘相反击: §以“关模仅有两幼妹(8岁、6岁),无姊”的铁证驳斥伪供2; §联合首县以“硃标双供词”固化原始笔录,迫使府署撤回调令2。 3.终审定谳: o臬司孙廷槐采纳潘相证据链,确认冀收强奸杀人罪成立,排除府署伪证干扰,最终判处死刑。 三、潘相判案的司法意义 1.证据优先原则: o全程未用刑讯,依靠物证(鞋、镰刀、砖块)、伤痕鉴定及亲属指认构建完整证据链,规避了口供反复风险(对比聂树斌案因证据疏漏酿冤)。 2.抵制司法腐败: o公开揭露府署索贿逼供行为,以“硃标双供词”程序保全原始证据,捍卫审判独立性。 3.突破性别局限: o清代司法罕见将男性性侵案纳入“奸罪”范畴(《大清律例》规定“强行鸡奸者斩”),为未成年男性受害者确立司法保护先例。 4.;历史参照价值: o类似包公案“重实证轻口供”的典范(对比13),其审理逻辑超前于时代,为当代性侵案证据规则(如物证链优先)提供原型。 此案终以“无姊”细节定谳,印证了 “细节决狱” 的司法智慧,至今仍警示:程序正义与证据严谨是遏制冤案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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