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调解"一诺"值千金
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中,被告一口咬定,"我根本不欠她的钱!"法院却告诉他,"你确实要给她钱!"咋回事,今天我们一起来说道说道。
案件还原:
这件事得从三年前说起。那时候黄先生和小刘女士还是夫妻。2014年11月10日,他俩因夫妻感情不和,最后闹"掰"了。
离婚官司是在汉寿县人民法院打的,最终调解结案。其间,有一笔10万元的借款。据当年的记录记载,这笔钱是黄先生与小刘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找小刘女士的母亲唐女士陆陆续续借的。离婚调解时,黄先生对这笔钱进行了确认,并作为调解条款写入了离婚调解书。
然而,离婚快3年了,黄先生对这笔钱却不闻不问,唐女士通过大女儿刘女士找黄先生催要,未果。于是,今年3月16日,唐女士把这位"前姑爷"告上了法庭。
以案说法:
法庭上,黄先生以过去的两年,唐女士从未找自己讨要为由,称这笔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并且还一口咬定,这笔钱是自己当年为了快点离婚一口答应的,自己没欠这笔钱。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11月,黄先生与小刘女士调解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共欠了唐女士10万元,这笔债务由黄先生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黄先生应当向唐女士偿还这10万元。同时,黄先生与小刘女士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10万元借款黄先生并未向唐女士约定还款时间,且黄先生亦没有按照离婚时协议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唐女士可随时要求黄先生偿还借款。故对黄先生辩称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并未采纳。
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黄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向唐女士偿还10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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