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878|回复: 20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0-5 21: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0-10 20:25 编辑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将公民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写入民法总则。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隐私权不能完全涵盖个人信息权,长期以来混为一谈,这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非常不利。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独立出来,对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化将有很大帮助,个人信息权将作为数据权、安宁权、被遗忘权等新型权利的基础性母权利,为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驾护航,同时也为我国未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好充分准备。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里所说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都包括哪些信息呢?
    2017年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司法解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做解读时说,我国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民事和刑事法律不完全是一回事,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渊源,但还是非常有意义的。刑法上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的罪刑考量范畴,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层面可以说是立体性的保护,非常有利于震慑愈演愈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和电信诈骗的违法情况。
    个人信息被侵犯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经常接到骚扰电话:什么贷款的,推销奶粉的、茶叶的……甚至诈骗的,这些信息是谁告诉他们的?肯定是我们登记相关信息时被泄露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要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内鬼。据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了,也就是减半处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由此看来,与刑事法律事后惩罚、亡羊补牢的功能相比,民事法律更侧重于个人权利,按照绝对权利排除妨害的原则,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侵害。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我们要敢于说“不”。
    如果公民一旦发现自己个人信息被散布到网上,即便不知道是谁散布的,但是第一时间可以按照通知删除的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敏感信息进行删除;如果到法院去起诉,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传票后,会向法院提供是谁散布的这些后台信息,这样一来,也可以找到始作俑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5 21: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6 06: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经常接到骚扰电话:什么贷款的,推销奶粉的、茶叶的……甚至诈骗的,这些信息是谁告诉他们的?肯定是我们登记相关信息时被泄露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6 06: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增长法律知识信息,大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6 10: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律知识,长社会见识!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6 11: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一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6 15: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一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19: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7-10-6 06:13
我们经常接到骚扰电话:什么贷款的,推销奶粉的、茶叶的……甚至诈骗的,这些信息是谁告诉他们的?肯定是我 ...

谢谢您的光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19: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汉平 发表于 2017-10-6 06:17
增长法律知识信息,大赞!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19: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 发表于 2017-10-6 10:32
学法律知识,长社会见识!好!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6 23:17 , Processed in 0.03616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