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味我的一九七六年 张松林 一九七六年,是我在石门县公安局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第十五年。那年,我勘查了40起现场,使我工作经历中累计勘查现场达到了387起;做尸体检验3起/3人,使我历年累计做尸体、活体检验达到了87起/94人;查破案件30起,使我历年累计查破案件达到了642起。在历年查破的案件中,由我直接用鉴定侦破的刑事案件达69起。正因如此,一九七六,成了最令我回味的一年。年初第一案 1976年的元月22日晚,石门县泥市麻风村商店被盗粮票若干及现金1360余元。这在当时,已经构成了重大案件。局领导立即要我赶赴现场侦查取证。 现场条件较差。经我判断,商店的门,是犯罪嫌疑人用木棒戳开碰锁后进入的。我在门顶窗户内侧的陈旧红色油漆面上发现了少许重叠杂乱手印。我经认真提取,过细检验,并由常德地区公安处复核,通过手印认定,为外来砖瓦工谢伯全所留。 经查,谢伯全,男,现年33岁,8年前由辰溪县塘湾公社移居石门县杨柳公社。但此人长期流窜在外,一直未回过老家。但经地、县两级公安机关侦察80多天后,最终,采用我在现场提取到的手印痕迹比对检验,被直接鉴定破案。4月17日,由石门县公安局呈请对谢执行了逮捕。该案的成功破获,使全县当时正陷严重被动局面的侦破工作得到了缓解。 广岭“假盗窃案” 1976年7月23日晚,石门县雁池公社广岭商店被盗的确良、灰卡机、青粘纺、青平绒、三合一、青尼子等布匹布段及包被、填心、解放鞋等30多宗物品。这在当时,也是属于重大盗窃案。 我赶到现场通过细致勘查,初步判断为伪装现场,遂找当班营业员唐典业谈话,伺机寻求突破口。几经开导,唐典业说了这样一番话:由于在发案当晚,陪同来客喝酒,并且留其住宿,原本是不想报案的。但通过清点,发现被盗物品数量太多,损失金额很大,而且又面临月底盘存,所以思前想后……。但说到这里,却欲言又止。于是,我又找该店所属区供销社万某主任了解情况。而万某一言断定说:假案,假盗窃案…! 通过与多名相关人员接触,我觉得这个案子蹊跷,于是,我重新对现场进行了进一步勘查。勘察中,我发现在营业处地楼板下的半墈陈旧蜘蛛网中,有一个100CC并装过柴油的无色玻璃瓶,其状态与盗犯燃烧梭板扩缝、再卸掉梭板入室行窃的作案手段相符,案情符合外盗。 我把故意我的观点公布于众。但即使如此,供销社负责保卫的万某主任依然坚持是“内盗”,且避开公安机关宣布,由他采用“吓诈哄丢” 的方法“一下子就把案子破了”。如果真如万某主任所说该案系当班营业员、共产党员唐典业所为,那么他赔款不算,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我始终不同意万某的说法。为了查出真相,我反复对我在现场上提取到的玻璃瓶通过不同波段光线变换角度观察,终于发现了玻璃瓶上隐约可见的几枚模糊手印。但我采用多种方法照相,均未能成功提取。经分析,原来,光从空气垂直照射到玻璃面,反射的光能大约是5%,折射的光能约95%,当光到达玻璃瓶中后,还会进行二次反射、折射,导致采用照相方法提取非常困难。但这个玻璃瓶上的指纹,是破案的关键,于是我专门查找了很多资料,终于了解到了光从空气垂直照射到水面,反射的光能大约是2%,折射的光能约98%;光从空气照射水面:入射角30度时反射的光能大约是2.2%,60度时大约是6%,90度时为100%,即入射角增加,反射光的能量也跟着增加,因此,人体视觉在反射线上可以隐约感受到有手印存在,故无法提取;同时由于相机上承受客体附着物属于油质手印,更难以用物理方法显现。因此,我经反复探索后,最终采用改变光路,即:根据“光从光稀媒质进入光密媒质要向法线折射,折射角小于入射角;光从光密媒质进入光稀媒质要离法线偏射,偏射角大于入射角”的原理,采用灌注光密媒质,使原本的光路由空气(光稀媒质)-->玻璃(光密媒质),再由玻璃(光密媒质)-->空气(光稀媒质)的过程;改变成为:由空气(光稀媒质)-->玻璃(光密媒质),再由玻璃(光稀媒质)-->灌注物(光密媒质)途径的方法,终于将玻璃瓶上模糊的指纹成功提取。经比对检验,油瓶面手印果然并非唐典业留。此案由此成了疑案。 1977年2月,我局根据他人提供的可疑线索,将本县大兴公社共和大队四生产队的盛孝哲列为疑犯。审查中,盛孝哲态度抗拒。我局将我在现场玻璃油瓶面提取到的指纹进行反复痕检后认定:广岭商店被盗案现场无色玻璃油瓶面指纹,为盛孝哲右手食指留。该案成功侦破,并通过深挖,一举破案28起。 破案后,侦查员重新询问唐典业时,唐说:当晚因为只有他一个人值班,案发后,为了逃避失职的责任,当晚便擅自将被烧损过的梭板放在消防池里清洗,然后恢复现场,并于次日晚邀请帮工两人在此过夜,形成两人同时发现“被盗”案发的假象后才报案。没想到,此举险些引火烧身被误判为“内盗”。此案破获后,唐典业感动地对我说:不是你,我就只怕要坐几年冤枉牢。 武装部长被“凶杀案” 1976年12月23日晚,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石门火车站一间办公室内,铁四局三处武装部长张同太被凶杀。 尸体检验刚刚结束,准备进入案情分析、作集体研讨时,我坚持要对尸体进行复检。领导同意了。 复检中,我在抹净死者两手血迹时,忽见其左手手背上显现出了多个刀尖碰撞伤,右手拇、食、中指指肚面留有若干条片状刀切痕。进一步复勘,在地面凝血中,发现了“万里牌”理发刀一把。 这时,在场的我的同事、县公安局秘书股股长覃事元当着众人向我点头躬腰,并伸出一双手的两个大拇指连声说:行,你真行......! 张同太被凶杀案,根据其左手手背有多个刀尖碰撞伤,右手拇、食、中指指肚面留若干条片状刀切痕,结合其颈部有试探伤,且连切九刀,同时,现场再无其他任何可疑痕迹。经专家一致认定,该案为其本人用万里牌理发刀切颈自杀。排除了凶杀。 一晃,41年过去。但想起这几起案件,我仍觉得很有意思。一九七六年,你是我刑侦生涯中最值得回味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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