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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定(十)——沉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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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21: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24 21:50 编辑

         《民法总则》新规定(十)——默示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默示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民法原理中,默示一般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得到认可,但对此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民法总则》首次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法律规则,今后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援引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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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3 21: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首次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法律规则,今后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援引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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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5: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周院长又传教法律知识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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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6: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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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7: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好!拜读佳帖,又涨法律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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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8: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是说,沉默是一种同意,承认,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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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8: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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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1: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一沉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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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19: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 发表于 2017-10-14 05:13
周院长又传教法律知识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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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19: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 发表于 2017-10-14 05:13
周院长又传教法律知识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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