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2 22:15 编辑
不久前,王先生到朋友顾某家赴宴,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王先生左眼炸伤,朋友顾某当即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治疗,王先生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王先生找顾某购买啤酒的商店索赔。商店认为啤酒瓶爆炸多半属于厂家质量问题,并以王先生没有申请鉴定、啤酒瓶爆炸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未作酒瓶爆炸原因鉴定,商店是否应给受害消费者赔偿? 该啤酒销售商店拒绝赔偿是错误的,王先生有权向销售商店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 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王先生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赔偿请求选择权。因此,王先生作为受害者选择要求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如销售商店拒绝赔偿,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经鉴定该事故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王先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以销售商店和生产厂家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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