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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知识(十二)——偷食果园苹果中毒,小偷负主责,主人负次责 2015年10月12日晚,皮某溜到邻居麻某家的果园里偷吃苹果,自己吃好后,还带了十多个苹果给了妻子和儿子吃,由于麻某家的苹果刚喷过甲胺磷农药,结果皮某一家三口都中了毒,虽及时送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了一定损害,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5000余元。出院后,皮某找到麻某说:你苹果园喷洒过农药也不说一声,害得我一家三人吃了你家的苹果中了毒,你得赔偿医药费。皮某说:是你自己偷吃了我家的苹果,我不找你算账就不错了,你还好意思要我赔偿医疗费?!双方争吵未果。同年12月,皮某将麻某告上法院,要求麻某赔偿自己因中毒所用去的医疗费15000余元。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在没有经果园主人麻某的同意,擅自偷摘麻某的苹果,具有明显的过错,由此导致中毒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麻某喷洒的甲胺磷农药属于剧毒农药,国家是明令禁止直接喷洒于瓜果和蔬菜上的,并且在喷洒剧毒农药后未设置警告标志,从而使偷吃苹果的皮某一家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毒,身体健康受到了伤害。所以,麻某应当为自己乱用农药和警告不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麻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皮某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皮某人民币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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