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进错房间闹纠纷
一朝调解二家三方握手言和
常德法院网讯:2015年7月,王某在家人的安排下入住常德市武陵区某养老院。
2016年7月一天晚上,王某回房间时,走错房门进入了李某房间,双方随后产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致王某受伤。养老院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将王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治疗40来天后出院。2016年12月王某去世。王某.李某以及养老院三方因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王家将李某.养老院诉至武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约27万元。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受伤直接侵害主体系李某,李某应承担侵权之责;养老院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因受伤应承担补充责任。考虑到王某的死亡与其受伤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李某和养老院对王某的死亡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养老院和李某分别赔偿王家4万余元.5万余元。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常德中院。二审期间李某去世,因原审被告主体消亡,常德中院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王家追加了李某的亲属为被告。案件开庭审理后,查清了案件事实,考虑到案件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便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三方的调解工作,二家三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养老院和李家分别赔偿王家3.5万元和1.3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一是责任承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两位老人之间发生纠纷,李某致王某受伤,首先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是诉讼主体上,李某是直接侵权人,提起诉讼时当然是被告,李某在二审期间去世,李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已消亡,是不能作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的,二审只能发回重审,追加李某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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